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要求,推进我市建设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保障南京市科创金融服务驿站(以下简称“服务驿站”)的发展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科技金融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服务驿站依托我市各类科创载体建设,在各类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为我市科技企业对接科技金融产品,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负责对服务驿站进行挂牌,并针对其建设开展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委派专员,会同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服务驿站的培训和管理,承担服务驿站的日常联络、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核心业务
第五条 服务驿站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驿站可依托在我市注册的具备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基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各类科创载体建设,也可由各区(园区)科技部门配备专项资金专门建设实体化服务机构。
(二)服务驿站应有较高的科技企业聚集度,具有开展科技金融工作的办公及活动场所,具备展示宣传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硬件设施。
(三)服务驿站应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券商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安排业务专员长期对接服务驿站,提供投融资精准对接服务。
(四)服务驿站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与管理制度,建立各方职责明晰、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的工作机制,具有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五)服务驿站应按照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化服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熟悉辖区科技企业情况,掌握各级各类科技金融政策及产品。
第六条 服务驿站以开展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服务、科技金融政策宣介和业务培训为核心业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及信息发布;
(二)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介、企业融资培训;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活动;
(四)对接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跟踪企业融资成效;
(五)配合或承接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科技金融活动或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挂牌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批次组织开展服务驿站的申报工作,按照申请、推荐、评审、挂牌的流程进行。拟申请挂牌驿站的建设主体进行申报;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与推荐;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对审核通过的驿站予以挂牌。
第五章 管理与评价
第八条 服务驿站应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定期向市成果转化中心报送运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投融资数据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第九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组织开展服务驿站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各服务驿站挂牌的次年起可参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2日,由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园区)科技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各服务驿站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转自南京江北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