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产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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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产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江北新区的战略定位,深入推进新区自主创新先导区建设,发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落户新区优势,加快推动新区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京江北新区产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新区安排2000万元,实行按需预算保障和动态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促进新区企业围绕重大技术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指按照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模式,由新区企业提炼出的具有真实市场需求、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前景的合作项目。
第四条??科技攻关项目应符合新区主导产业方向,技术具备自主可控性及先进性,能够填补国内乃至国际空白;预期能够在未来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创新能力的龙头或骨干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开展研发活动,具备一定的实验室及资金保障条件。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科技攻关项目优先支持已参与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建设的企业、高企和规上企业申报;优先支持申报企业与省产研院体系内科研资源开展合作。
第七条??科技攻关项目由新区与省产研院按2:1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支出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获得的资金支持比例应不超过项目合同实际支出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产研院受托负责科技攻关项目全流程组织实施管理工作。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分为项目征集与筛选、项目对接与谈判、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等阶段。
第九条 项目征集。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布科技攻关项目征集通知,收集企业产学研合作需求。
第十条 项目筛选。在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收集企业产学研合作需求的基础上,省产研院负责开展产学研合作需求筛选工作。由省产研院组织专家力量进行产学研合作需求项目评审打分,筛选初步符合科技攻关项目条件的需求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对接。省产研院根据筛选出的需求项目,组织相应企业与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对接,通过对接商谈、撮合谈判、定向组织或招标等方式寻求产学研合作需求解决方案提供方。
第十二条 项目谈判。相关企业与解决方案提供方进行谈判,在项目任务、考核指标、科研团队、实施时间、项目投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等方面达成一致意向后,向省产研院提供合作协议报审稿(协议应明确费用及支付方式)、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省产研院根据各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遴选拟支持项目,与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商讨论。由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与省产研院联合发布立项文件,明确项目资助比例及资金分批拨付安排。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科技攻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凭立项文件、合作协议、项目情况(或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自有资金支出凭证等材料,向省产研院提交项目支持资金申请。按照省产研院审核意见,新区承担的部分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从创新引导资金拨付支持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供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新区、省产研院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督促推进、现场查看、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与验收。由省产研院牵头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工作,对科技攻关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报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变更。科技攻关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变更的,履行重大事项变更程序;对因故撤销或未能按约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方案提供方应认真做好经费决算,并如数退回支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退回支持资金的,不得再申报科技攻关项目;情节严重的,计入单位主体信用记录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
第十九条 浦口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一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南京江北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