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30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根据《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加强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江北新区、各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四、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五、办学经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七、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可回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八、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五)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办学。

九、安全保障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机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二)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收费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同一监管平台管理,实行预收费资金监管或设立风险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十一、审核登记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江北新区、各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并加强属地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规定和各地审批、登记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二)本指引为基本要求,江北新区、各行政区按照我市相关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不符合本指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内科技类培训机构发展规模。江北新区、各行政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三)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最新规定重新申请报批,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二、附则

本指引自202210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本文转自南京江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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